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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餐费、旅游费、通讯费等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些福利,实务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个人享受了,属于员工个人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则认为,员工用餐、旅游等不是以现金等形式补偿给员工,而是类似于员工使用企业的空调、饮用水等必备的服务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方式及福利项目不同,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有差异,郑州代理记账小编帮您归纳一下:
对于餐费
1.企业员工免费在食堂就餐,属于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的差旅费补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伙食补贴,员工应该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旅游费
1.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员工享受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员工集体免费旅游的,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量化到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的福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对于电话费
1. 企业统一购买手机,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也是开给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员工个人手机用户公司经营业务,员工报销通讯费,根据各地规定,标准内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郑州代理记账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3.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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